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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次醫學倫理的課程中,討論了以下這個話題:一名懷孕超過24週的婦女,態度十分堅決的希望可以進行人工流產,你會不會替她做?(該胎兒沒有先天異常,母親態度不會動搖,人工流產不會影響母親健康,且沒有觸及優生保健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前提下。)24週的胎兒大約500克重,器官分化完成但未臻成熟,已有胎動,在適當的醫療環境下可繼續成長。

    在場討論的有內外科第一年住院醫師,以及實習醫師們。願意進行這個手術的大約只有1/4~1/3强,其中又以外科系的人居多。一位反對的學姊表示不願意這個生命由自己終結,願意做的人大有人在。我舉了手表示願意進行,因為若是這個生命如此不受歡迎,何必讓他來面對痛苦?

 

       討論當然不會這麼簡單,倫理這件事情好像沒有永遠的準則。討論主持人的問題一波又一波:如果這個胎兒有先天殘疾呢?如果這個有殘疾的胎兒不是不可矯正的疾病,而是例如法洛式四重症等可經由手術矯正的疾病呢?如果這個先天殘疾的胎兒不是24週,而是快要可以不用保溫箱的33週?甚或是個沒有先天殘疾的33週胎兒?胎兒有「人權」嗎?如果有,胎兒在什麼時候該享有他的「人權」?

    不管看到這篇文章的你持什麼宗教信仰,也許都可以想一想。

    會想到這件事情是因為最近的兩個手術。其一是位40歲的單身婦女,懷孕第二次,前一胎亦是人工流產。這次是因為子宮肌瘤求診,並發現有一個六週大的胚胎。她選擇了全子宮切除,根治肌瘤也杜絕了任何懷孕的可能。第二位是12歲大的小女孩,因為重度智力障礙(經鑑定為22個月的程度),低收入戶的母親選擇了自費進行子宮切除。

    老實說我兩者都贊成,後者大概比較沒有爭議,刀房裡只擔心低收入戶的母親,拿出這幾萬元一定是很大的負擔,擔心社會局沒有相關補助。前者就不一樣了,一個六週大的胚胎,儘管比一個小指指節還小,可是有很多不孕的夫婦求之不得哪!刀房的護士姐姐很感慨的說,想當年她為了生老二,吃了一整年的赫爾蒙費了好大一番功夫,仍未竟心願,沒想到竟然有人仍未生育就要把胚胎連著子宮一塊兒拿掉……

    我看著她啞口無言。因為40歲的我,很有可能做完全一樣的決定。

    有些事情永遠沒有準則。

後記:該次醫學倫理討論的主題,是來自於一名馬偕醫院的醫生替懷孕35週的婦女進行人工流產,相關新聞請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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