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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大進行HIV患者之器官捐贈與移植手術後,相關話題在醫療界沸沸揚揚。自衛生署長開金口說「主刀醫師要負責」,大概不只移植醫學界,所有跟手術有關的醫療從業人員都義憤填膺起來。石署長是內科及急診專科醫師,不知道可否有和血液感染疾病帶原者浴血奮戰的經驗?又或者曾經從頭到尾參與過移植手術的進行,知道那種膽戰心驚,夙夜匪懈,拼力親為,沒幾個錢拿還要冒大風險的感覺?

 

龐大的遺憾已經造成,只能期待亡羊補牢,為時未晚;衷心企盼受贈者以及移植團隊均能平安健康。受贈者及家屬,捐贈者家屬以及移植團隊的心中一定相當難受,只願他們能堅強面對。究責是絕對要的!不僅是修正台灣器官捐贈移植流程的瑕疵,也是國際醫療的借鏡。不才外科住院醫師林小安,對移植器官流程並不熟悉,不該發表意見;但對本事件所引發的議題「HIV帶原者是否應於健保卡註記」,有點小小心得。

 

身為外科醫師,見血是免不了的。所有經由血液會傳染的疾病,都有可能在外科手術的過程中,意外感染到參與手術的醫療人員。所以我們的工作規程中,必須極小心所有尖銳物品,重複點算再點算; 交遞器械時要揚聲提醒。入行以來,第一次在手術過程中被針扎是實習時,因為處在視野死角,只突然覺得好痛!主治醫師的縫合針扎到我了!當下立刻衝下手術台開始進行標準化的針扎後作業流程。別人扎到我的,自己誤傷自己的,大概每個外科醫師都遇過。上兩週,我才不小心扎到學姊......幸好患者事後檢驗並沒有特殊血液感染疾病,否則我真是對不起她全家大小。

 

身為第一線醫療從業人員,會不會擔心從業過程中感染HIV?當然會!

 

身為第一線醫療從業人員,會不會擔心從業過程中感染B型或是C型肝炎?當然會!

 

為何對HIV,醫療從業人員會更加小心翼翼?因為現有醫學有B肝疫苗與抗體,有干擾素提高C肝的治癒率,但尚未有「治癒HIV」的方法出現。HIV帶原者在良好追蹤及治療下,傳染率極低且生活如常。但,哪一位是接受良好追蹤治療的患者?哪一位的viral load超級高?甚至哪一位是帶原者?第一線醫療從業人員不知道,只有疾管局知道。

 

好幾次,我們遇到隱瞞病情的帶原者來就診及手術,均是事後方知患者為帶原。過程一切順利,沒有任何意外,但是心裡很不舒服。這也是好險,要是患者CD4正好很低時接受手術,併發症機率應該會上升。本人第一次為HIV患者手術是因為患者有直腸腫瘤併阻塞,必須接受暫時性人工肛門。那是我第一次在資深學長陪同下執行這種手術,老實說心裡怕怕。第一次做這種手術就已經很令人緊張了,還是一位HIV帶原者!那次的手術很順利,除了更加小心尖銳物品以及戴了雙層手套外,對我來說,和之後的同類手術並無不同。若是前述幾位患者提前告知其病情,對手術團隊來說,差別大概是會多戴一副手套,然後傳遞尖銳物品時更慢更仔細,還有較多的拋棄式物品。關懷團體說應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做好標準防護措施。 如此嚴謹的標準作業流程,的確是在醫院落實執行著的。但若是醫療從業人員因為執行業務而意外被傳染疾病疾病的機率是千分之一的話,我希望面對HIV帶原者時加倍加倍細心,讓機率比萬分之一還小。

 

HIV患者以及關懷團體們所擔憂的,是其隱私及就醫的權利。曾聽聞一些帶原者描述其被拒絕的事情,的確是很不舒服的經驗。但醫療是互信互利的行為,患者告知確實的病情,醫者方能給與正確的建議。部份醫療從業人員不適切的反應,不應被放大解釋;反之,重新加強基層一線醫療從業人員對疾病的認識,才能提升患者的就醫品質。就醫者害怕受到不平等待遇,所以支吾以對甚或隱瞞;對醫病關係只有負面影響,就算接受的醫療業務相同,雙方所感受到的醫療品質絕對不好。

 

不僅是針對器官移植資料,不僅是醫療從業人員己身的安全防護,根據新英格蘭醫學期刊於今年八月的文章「HIV Surveillance, Public Health, and Clinical Medicine — Will the Walls Come Tumbling Down? 」,Louisiana准許authorized medical provider」獲知就診者是否為帶原,以及最近的追蹤狀況,以主動提醒患者接受追蹤或服藥。短期內即有 75%的患者穩定回診; 相較於公開支持HIV治療的紐約州,只有四成左右追蹤率。有限度的提供患者資料,更增加了疾病的追蹤治療效果。

 

以現在醫學的角度,HIV還不如SARS病毒恐怖。但是普羅大眾仍因未知而恐懼,甚或對帶原者的個人生活妄加評斷。無知心態,才是患者擔心隱私權受損的主要源頭。身為醫療人員,我希望能主動獲知病人是否有法定傳染病,以利病情評估以及相關衛教。當然,這個「主動獲知」的執行,一定需要細節,例如醫事人員卡登錄,疾管局連線認證......以確保獲知患者隱私者確為醫療從業人員。如何落實基層一線醫療人員以及民眾對HIV疾病的認識,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我支持醫療從業人員擁有獲知患者是否有HIV的權利。我也聲明:我尊重自己從事的行業以及誓言,在本人能力所及,不會拒絕HIV帶原者的就診,檢查,或任何醫療行為,將盡力救治。無論這項要求是否成為明文規定,基於對患者以及醫療從業人員的保護及互信原則,希望帶原者就診時,可以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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